我单位拟聘用 (申请人姓名) , (国籍) ,护照号码 ,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束。
我单位承诺将按照合同工资薪酬为申请人按时、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申请人年度工资收入不少于□57万、□38万、□计点积分(请注明: )元人民币,月度工资收入不少于□4.75万、□3.17万、□计点积分(请注明: )元人民币,且纳税地点为北京。我单位在为该外国人办理下次业务时(包括延期、注销等业务)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(扣缴端)截屏,如无法提供,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,特此承诺。
聘用单位及申请人若承诺未达或做出不实承诺,审批机关有权注销该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,并对聘用单位及申请人进行信用管理,取消其承诺、薪酬积分及容缺等便民操作,视情节轻重,暂缓或停办聘用单位及申请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。
承诺人签字(申请人):
单位名称及公章
年 月 日
备注:
1.按平均工资6倍申请应勾选57万,按平均工资4倍申请应勾选38万,按85积分或60积分申请应勾选计点积分,并填写工资收入。
2.年度工资收入依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(扣缴端)-个人扣缴明细查询中收入项计算。
3.如果聘用单位和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,应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受理及决定机构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,否则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原申请信息内容继续履行承诺事项。
4.聘用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,并积极配合做好审批机关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。如聘用单位不配合检查工作,将被列入虚假承诺异常名单,并给予“承诺未达或做出不实承诺”相应处理。
5.以上自2023年4月3日起执行。本文书为制式模板,不可更改。